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,应针对签署背景、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,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综合判断。
以下三种婚姻保证书,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:
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被胁迫(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)签署,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,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。
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,法院仍将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。
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,比如:以一方提出离婚、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。
除上述情形外,以重婚、出轨、家暴等为条件,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,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三条
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意思表示真实;
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